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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能科技: 北京市中伦讼师事务所对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挽回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见解书骨子纲领

发布日期:2024-11-24 17:33    点击次数:192

(原标题:北京市中伦讼师事务所对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挽回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见解书)

北京市中伦讼师事务所对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挽回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见解书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科技”或“公司”)的可挽回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于2019年10月14日公建立行,每张面值为东说念主民币100元,期限6年,召募资金总和为15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游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42号文快活,公司15亿元可转债于2019年1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游所挂牌交游,债券简称“金能转债”,债券代码“113545”。

阐发《召募评释书》商定的有条件回售条件,若在可转债终末两个计息年度内,公司股票在职何聚拢三十个交游日的收盘价钱低于当期转股价钱的70%时,可转债捏有东说念主有权将其捏有的可转债一齐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圈套期应计利息的价钱回售给公司。公司股票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22日聚拢三十个交游日的收盘价钱低于金能转债当期转股价钱的70%,阐发《召募评释书》商定的有条件回售条件,本计息年度初次得志金能转债有条件回售条件的商定,金能转债有条件回售条件收效,债券捏有东说念主可诈欺回售权一次。

说七说八,公司本次刊行的可转债已实施里面授权及批准,经中国证券监督处置委员会核准并已上市,适应《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施性文献的章程;《召募评释书》商定的有条件回售条件照旧得志,公司可挽回公司债券捏有东说念主可按《处置主见》《监管教导》《召募评释书》的章程就其部分或一齐未转股的可挽回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应在回售陈说期内进行回售陈说。公司尚需按影相干法律、法规、设施性文献以及《召募评释书》的章程实施关系回售公告和回售成果公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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